【政策宣讲】边民互市贸易政策介绍

2024-08-08 06:45:11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边境地区发展,多年来,边境贸易成为推动我国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对外开放、兴边富民的重要抓手。边民互市贸易作为边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升边境贸易竞争力、促进边民就业、增进民生福祉、巩固民族团结、稳边安边兴边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让各位深入了解边民互市贸易相关知识,下面小编将所掌握的相关政策与大家分享。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民在经边境地区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在不超过规定的种类、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

  边民可通过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以外的商品。实施限量管理的进口商品,免税数量还不得超出《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规定,且其价值不得超过限值。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用途为生活、生产和发展致富。并且,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可进入国内市场流通。

  边民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来源周边国家,周边国家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原则: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原则上应设在陆地、界河边境线公里以内,并有具体名称和明确界线;

  基本要求: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查验、监管作业场所设施设置应符合各查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由设立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相关方案,经边境省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直属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级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研究论证,报边境省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边境省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直属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级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后启用。

  边民互市贸易业务必须在按相关规定设立审批并注册登记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开展。

  场所申请: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下简称场所)为行政许可事项,应由拟申请场所运营企业依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46号公告)规定程序向哈尔滨海关申请。

  建设标准:有关地方政府和运营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要求,建设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21年第4号公告)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21年第4号公告)规定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信息化系统应用:上线应用边民互市贸易管理系统(2.0版),配备申报终端、身份识别、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必要设备,有关部门及参贸主体应熟练掌握边民互市贸易管理系统(2.0版)相关功能操作应用,做好边民、边民合作社、商铺、落地加工企业等备案工作。

  中方边民:中方边民可以个人身份或通过边民互助组、边民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开展边民互市贸易。

  外方边民:对方国家边民可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商铺并开展边民互市贸易。

  边民开展边民互市贸易需要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办理检疫审批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可通过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边民合作社、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接受边民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企业,不得参与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的落地加工和国内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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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民互市贸易商品应通过对外开放口岸或经批准设立并有海关和移民查验监管的边民通道进出境。

  十二、其他需要限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天然橡胶、木材、化肥、煤炭、原油等商品。

  十四、未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禁止进口管理的其他商品。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海关依法监管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运输工具、人员,实施检疫、查验、检验,并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统计工作。

  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实行检疫准入、检疫许可、随附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指定监管场地和境内指定生产、加工、存放场所管理等有检验检疫管理要求的商品,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税务部门负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国内销售、生产环节税收的征收管理,以及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的商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移民管理部门负责边民出入境证件的签发管理,外国人入境后的停留居留管理,依法对出入境边民和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出入境管理和治安管理的行为,以及其他依法由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

  边民互市贸易落地加工企业应向当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有关加工企业备案登记信息由当地商务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发送给海关和税务部门。

  边民合作社(互助组)应向当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有关边民合作社(互助组)备案登记信息由当地商务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发送给海关。

  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当地加工产业发展实际,确定试点县市加工比率和不同产品加工增值率,并将其作为重要绩效指标进行考核。

  海关负责定期向省级商务部门通报本省区互市贸易进口情况,省级商务部门负责关注本省区互市贸易进口情况及落地加工规模。当互市贸易落地加工规模达到计划总规模80%或以上,且按照此前月平均进度测算将突破全年计划总规模时,由本省区商务部门牵头,海关配合,及时向各边境县市发出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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