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的几个问答

2024-09-12 15:19:36

  夏去暑犹在,雨余凉始来。入秋以来,天气逐渐凉爽起来,再过一月余,就到了供暖的时候了。在北方的冬天,暖气热不热直接关系到大家的生活幸福指数,由此常常引发供热公司与业主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额济纳旗人民法院为大家汇总了常见的供暖问题的几个问答,一起来看看吧!

  答:在供暖期间如果业主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及时联络供热单位或相关供热监管部门,由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也可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这种检测结果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一般情况下,因供暖公司责任使业主室内温度未达到供暖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采暖费。具体减免金额,则需要根据各地区供暖规定或供暖合同确定。

  答:用户与供暖公司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供暖设备损坏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用户不应当将供暖费与还未经确认的财产损害赔偿糅合在一起进行主张。供暖公司提供了正常的供暖服务,用户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交纳供暖费用;因公共供暖设施老化损坏导致房屋内财产损失的,可以向供暖公司主张要求赔偿。

  提问:房子出租,约定采暖费租户承担,但是租户不交采暖费,为什么供暖公司起诉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租赁合同只对房主和租户有约束力,而房主与供暖公司之间是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如果租户不按时缴纳采暖费,供暖公司无法依据供用热力合同直接起诉租户,而是由房主承担供用热力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房主可以依照房屋租赁合同向租户追偿。

  答:由于供暖服务的特殊性,供暖单位无法做到不缴费即停暖、给每家用户单独供暖或停暖。办理停暖需要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等不影响整体供暖的条件才可办理,否则即使用户提出办理停暖,由于不具备客观条件,供暖单位也不能办理停暖。即使具备停暖条件的前提下,用户也需要和供暖单位协商一致,完成停暖手续、交纳基础供暖费用。否则供暖单位正常供暖,用户仍需交纳相应的供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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