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上海官方9部门联合倡议向广大企业力推这项服务!
2024-07-18 17:51:31
日前,上海市司法局联手市高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以及市工商联,共同发出倡议,鼓励市场经营主体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并邀请本市广大商行业协会、律所以及各类企业,加入“商事调解‘和’计划”。
据悉,此次9部门联合推出“商事调解‘和’计划”,旨在大力推广商事调解文化,广泛宣传“调解优先”理念,不断扩大商事调解的知晓度和认可度,进而提升经营主体选择商事调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商事调解便捷、高效、低成本以及有利于更好维系市场各方主体之间的合作共赢关系,进一步培育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商事调解服务品牌,更好地服务本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商事调解“和”计划以“和”字为标识,体现了商事调解促进当事各方通过交流和沟通化解争议,从而实现和睦相处、合作共赢,同时也符合“大气谦和”的上海城市精神以及“以和为贵”的中华传统文化。
商事调解“和”计划通过邀请签订承诺书的形式,在本市商会、行业协会、企业以及律所中广纳有识之士,共同致力于推广商事调解文化,宣传“调解优先”理念。
1、商会及行业协会承诺在本行业积极推广调解优先理念,并积极促成所属企业加入“和”计划;
2、律师事务所承诺积极践行调解优先理念,向所代理的企业积极推荐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
3、企业承诺积极秉持调解优先理念,在商事活动中优先考虑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据介绍,“商事调解‘和’计划承诺书”虽然冠以“承诺书”之名,但仅表明签署单位支持商事争议“调解优先”的理念,并不会由此产生强制性法律义务,也不构成对签署单位选择商事纠纷解决途径的限制。各类企业在面临各类纠纷时,仍有权根据纠纷类型及其特殊情况,自由选择包括调解在内的解纷途径。
“发展商事调解对于打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至关重要”,市司法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调解与仲裁、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三大途径,共同构成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在商事领域,专业化的商事调解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种灵活、高效、低成本的解纷途径选择,具有独特优势”。
据悉,上海已经初步培育了一批具有专业性和国际视野的市场化商事调解机构。未来,发起“商事调解‘和’计划”倡议和邀请的9家部门,还将共同支持和指导所有加盟单位组成上海商事调解发展联盟,共同致力于商事调解文化的推广以及“调解优先”理念的践行,努力将“商事调解‘和’计划”打造为上海乃至全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知名品牌和有效载体。每一年度,加盟单位还可自愿申报“商事调解‘和’计划”年度执行情况,并参与“商事调解‘和’计划”优秀合作伙伴的评选活动。
即日起,欢迎广大商会(行业协会)、律所以及各类企业登陆【商事调解专题网页】()了解相关情况,下载并签署“承诺书”加入“商事调解‘和’计划”(签署后扫描底部二维码登记上传)。
我国法律没有对商事调解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完全基于当事人自主意愿。商事调解既可以在诉讼前进行,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最充分的尊重与保障。市场主体可以选择灵活便捷的调解程序解决争议,也可以自主选择诉讼、仲裁等其他商业纠纷解决途径。
2023年新修订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五条,对保障商事调解自愿性进行了明确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通过司法确认等多渠道简化、转化调解协议的执行制度,赋予调解协议与判决、仲裁裁决等同等的执行效力。调解协议一旦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约自觉履行。
司法确认制度是我国一项别具特色的司法制度,通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赋予非诉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节约社会资源。
2018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新加坡调解公约》,开辟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崭新局面。2019年,我国作为首批签约方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这一举措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向世界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支持多边主义的坚定立场,充分表明中国政府坚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国际争端的坚定理念,充分表明中国政府推动全球治理改革进程的坚定决心。公约批准后,符合公约条件的国际调解协议将被赋予强制执行力,可以直接向境外法院申请执行协议。
省时:商事调解周期显著短于诉讼周期,一般为一个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节约了大量的解纷时间成本。
省钱:本市商事调解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合理的调解费用,但收费标准显著低于诉讼费。比如,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收费是法院诉讼费的20%,本市其他收费类社会调解组织最高收费标准也不超过诉讼费50%。
注重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鼓励市场主体首选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市司法局、市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委托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免收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关于规范本市调解组织发展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调解员事前回避)明确,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回避:
第三十三条(调解员后续回避)明确,调解员不得担任同一案件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2023年新修订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五条明确,对调解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作出明确规定,为提高商事调解公信力提供更高层级的法律制度保障。
答:市专业提供商事调解服务的机构主要有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上海贸促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服务范围包括贸易、投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以及其他商事、海事等领域。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服务范围包括证券、基金、期货领域。
本市部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上海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上海银行业保险业调解中心、上海徐汇智调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上海黄浦大公调解中心、上海虹口北外滩多元商事调解中心等社会类调解机构也提供部分商事领域纠纷的调解服务。
本市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可提供商事仲裁、调解服务。
答:市司法行政门户网站的“便民提示”栏以及各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全市和各辖区的调解机构名册,当事人可以通过名册方便地查询到调解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是否收费、地址、联系方式等主要信息。
上海市司法局已上线商事调解专题网页(),集中展示本市商事调解机构、商事调解员、商事调解政策法规、商事调解案例等信息。
关于调解申请,线下可以前往各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或相应调解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线上可以通过解纷“一件事”平台端口提出在线申请。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等部分调解机构依托微信小程序开通了在线申请调解通道,当事人可以通过微信方便地提出调解服务申请。
答:调解员既可以由调解机构进行指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共同选定;既可以从调解员名册内选定,也可以从名册外选定。本市调解机构均设立调解员名册,不对名册内的调解员作出国籍、性别、居住地或隶属某一特定律师协会等限制,并且在各调解机构的调解场所以及市司法行政门户网站“便民提示”栏、各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包括了调解员的姓名、性别、专业领域、办案数量等信息。
答:本市定期公开并更新商事调解相关数据,当事人可以在各区政府门户网站上查询到所在辖区通过调解解决的各类商事案件数量与按性别分列的调解员人数等统计数据。
4.由确定的调解员正式启动调解,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员姓名等信息。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一旦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约自觉履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法院、公证、仲裁等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调解不成功,可以继续选择诉讼、仲裁等解纷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