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2024-10-19 00:29:36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正常的宗教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宗教活动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宗教活动要严格按照宗教教义、教规和传统宗教习惯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信教公民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信教公民在正式开放的寺观教堂等宗教场所进行的诵经、讲道等,以及教徒在自己家中进行的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但任何宗教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到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场所开展宗教活动,也不得到未经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和参加宗教活动。

  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从事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动,企图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此规定对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地点、组织者、主持人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是由宗教团体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人员。

  按照宗教习惯,信教公民可以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如祈祷、诵经、礼拜、封斋等,这属于个人宗教活动。但是,信教公民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不得影响周边单位、居民的生尊龙凯时官方入口产与生活。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拥有相关宗教设施、组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寺、教堂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可以是协助宣传或组织违法宗教活动,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工具、物品或房屋场所等,为违法开展宗教教育培训、违法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等。对这些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有违法房屋或者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宗教印刷品是指出版单位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以外的,记载或者阐述宗教经书、典籍、教义、教规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在公共场所散发宗教印刷品是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进行传教的活动,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应予以制止。

  国家鼓励和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包括以被救助人信教作为救助的条件,发放宗教宣传品,在救助物资包装上印有明显的宗教标识、借机进行语言上的宗教传播等。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和个人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不得组织宗教活动,不得开展“网上烧香”、“网上礼佛敬佛”、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售卖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赠。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接受宗教性捐赠,应当遵守《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宗发〔2015〕32号)规定:功德箱只能设立在宗教活动场所,用于接受宗教性捐献。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不得以功德箱或其他形式收取宗教性捐献。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发[2019]20号)已于2019年1月9日印发,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期施行。

  禁止乱建滥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原则上不再新建或重建。确有必要重建、改扩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由该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征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新建、重建或改扩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依法予以处理。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财产及合法收入属于该场所集体所有。通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主要用于开展活动、维修场所、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等。开支和使用需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温馨提示: 如您有幸接到广西综治民调电线),请您积极配合访问,对上思安全感进行客观评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全国热线:400-123-4567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

Copyright © 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中国」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