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政策不得含有这些内容!国务院新规8月1日起施行
2024-10-19 00:29:19
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政策措施在起草时未按照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隐性的歧视性差别对待,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情形仍然存在,“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较为突出,妨碍了商品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畅通流动。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反垄断法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并落到实处。(文字来源: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答记者问)
近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起草单位起草政策措施应该按照怎样的审查标准?政策措施不得含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
●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对违反本条例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官网登录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政策措施在起草时未按照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隐性的歧视性差别对待,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情形仍然存在,“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较为突出,妨碍了商品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畅通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