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系列——坚决向非法传教说“不”!

2024-10-11 02:53:46

  非法传教是指那些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进行反国家、反社会、反道德,具有颠覆国家性质的,不利于人民精神、心理、身体健康的行为。

  1.利用宗教手段传播文化思想、影响力,动摇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2.鼓动信众向教会奉献金钱、时间,对信众实施精神控制,使其心理、性格发生很大变化,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七十条规定: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宗教庆典等较为盛大日子请你参加庆祝活动,或打着音乐文化的旗号邀你参与。

  认真区分宗教与,了解有关宗教知识,树立积极向上的宗教观,树立正确的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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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到不听教、不信教、不传教、不参与。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和个人困惑,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误导,加强自身和对他人的警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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