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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01:40:36
《中国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我国的宗教事业由我国的宗教信徒自主办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包含宗教内容,不得附加宗教条件。
目前,我国宗教事务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初步构建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宗教事务条例》为主干,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比较全面的宗教事务法律制度体系。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事务条例》两部行政法规,与之配套的还有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有关宗教事务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国家宗教事务局部门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宗教团体管理办法》《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将涉及宗教的行为规范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为规范和调节宗教与相关社会事务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拥有礼拜设施、组织信教群众开展集体宗教活动、为信教群众信仰生活提供服务的寺院、宫观、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作为社会实体最重要的基础性要素,是信教群众满足宗教需求的主要场所,也是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教职、潜心修持、服务信教群众的主要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建立民主管理组织,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和民主决策,有利于充分发挥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与管理、实行监督的作用,更好反映信教群众的诉求,更好地为信教群众服务。
指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国旗国歌进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教职人员是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的人员。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具体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僧人(含活佛),南传佛教的比库(都、法、召章)、希提(吴巴赛)、萨米、祜巴、松列、松列尚卡拉扎;道教的全真派和正一派道士;教的阿訇、毛拉等;天主教的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司铎(神甫)、执事、修女;基督教的主教(或称“监督”)、牧师(包括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教师(或称“副牧师”)、长老、传道员(或称“教士”)。
正常的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政策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正常的宗教活动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合法宗教活动的三要素):一是场所合法,宗教活动应当在经过政府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进行;二是主持活动的人员身份合法,宗教活动必须由宗教团体认定的教职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三是宗教活动内容合法,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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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国外参加朝觐是我国出国参加的大规模宗教活动,关系到自身的安全,也涉及国家安全、宗教和睦等重大问题,属于政府必须依法管理的宗教事务。按规定,信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教全国性宗教团体,即中国教协会负责组织,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朝觐事务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外交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制定了《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4号形式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