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版权知识
2024-08-24 18:41:14
在中国。公众的版权意识是很淡的,版权侵权案件多如牛毛,盗版泛滥!屡禁不止!严重的伤害了原创作者的创作热情,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在不远的将来这种不健康的环境一定会得到改善!
(1)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2)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3)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精神财富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4)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5)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6)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论作品是否发表,作者都享有著作权。
也就是说,汇图网上的作品并非自上传之日才产生著作权,而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原创会员(非自己原创,但经权利人授权的,此处为作者)即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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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图片网站的原创作品是指由会员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摄影作品或者美术作品。
商用是指作品购买者在购买作品后,既能将其用于可以为购买者带来经济利益的用途,又能用于不会为购买者带来经济利益的用途,比如用作广告的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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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摄影作品通常是通过摄影相机拍摄,并将拍摄的景象等通过互联网上传至图片网站上进行销售的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原创作者对其创作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三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原创作者对其创作作品享有的发表权以及各类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及各类财产权自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由此可知,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简单来说,是指以另一作品为基础创作的作品,但不是精确的逐字的复制。
需注意的是,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由此可知,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简单来说,是指选取一部作品或者几部作品的部分,对其进行整合编排而形成的新作品。
需注意的是,汇编他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时,应征得他人的同意,并不得侵犯他人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由此可知,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简单来说,是指职员由于工作单位交付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由此可知,职务作品分两种:第一种为主要利用工作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而产生的作品,第二种为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是职务作品的作品。
需注意的是,职务作品归单位所有时,作者不得在网上传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归作者所有时,作者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将其上传至图片销售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由此可知,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简单来说,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完成的作品。
需注意的是,对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使用时需经合作的另一方许可,所得收益按公平原则分配给合作各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由此可知,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简单来说,是指受他人委托创作而产生的作品。
需注意的是,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将委托作品上传至汇图网时应认清是否享有作品著作权,若无,需取得著作权人的书面许可方可使用。若委托人与受托人无书面约定委托作品归谁所有,则作品归受托人所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NO.18 著作权法第22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前款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功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故,对于一些国内外实体的美术作品,该类美术作品的原件持有人并不是著作权人,原件持有人仅有该原件美术作品的展览权,而该美术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仍归美术作品创作人享有,且受我国著作权期限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故该类作品非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商用。
从建筑物的设计到模型,再到建筑物,在不同的阶段可以构成不同的作品。外观造型独特、形式上具有独创性、富有美感的建筑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非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商用。
企业名称经工商局批准使用,产生企业名称权。企业LOGO,一般会被注册为商标,产生商标权;或者通过著作权保护。企业画册或者画册中的图片、文字或版式设计,会产生著作权。
小熊维尼、奥特曼、喜羊羊等卡通人物按照我国《著作权法》未过最长保护期限,仍受保护。
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具有审美意义三个特征。若画作、书法、建筑物、计算机汉字等素材具有以上三个特征,则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故不能上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旗、国徽不得用于广告、商标。
这些标志受《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广州市亚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规定的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再者,地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中第七类,受著作权法保护。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各级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的拍摄申请。文物收藏、研究单位为研究和保管工作需要所进行的拍摄活动,普通观众在对社会开放的文物单位所进行的纪念拍照活动,不在报批范围内。 ”
由于文物拍摄活动需要报批手续,但是报批手续并不影响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的取得,故原创会员对其拍摄的馆藏文物的摄影作品自然享有著作权,可以上传至图网。但是请原创会员需注意拍摄行为的报批手续,否则将会受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虽然工业品有外观设计,但是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角度来讲,拍摄工业品外观,不构成侵权。
抄袭作品是指照搬他人的作品,不添加自己独特的创作思想而产生的作品,属侵权作品,不得上传至图网。
模仿作品是指借鉴他人的作品,增添自己独特的创作思想而产生的作品,不属侵权作品,但过度模仿则会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故过度模仿的作品属侵权作品,不得上传至图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